營利事業之清算期間跨99年度時其清算所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按17﹪計算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之清算期間跨99年度時其清算所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按17﹪計算繳納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之清算期間有跨99年度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應如何計算,該分局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其清算期間若跨越二個以上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辦理清算所得申報年度適用之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其清算所得之應納稅額。又因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之規定於99年6月15日修正公佈,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大於12萬元部分之半數;故營利事業之清算期間跨越99年度時,則其清算所得之適用稅率應為17﹪。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清算期間若為98年9月10日至99年2月10日,清算課稅所得為300,000元,應納稅額即為51,000元【300,000×17﹪=51,000,又51,000≦(300,000-120,000)/2即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大於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亦應注意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申報時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 姓名:劉淑榕,電話:(04)25291040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