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期間有解散等情事應辦決算者得免辦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暫繳申報期間有解散等情事應辦決算者得免辦暫繳申報 (中縣訊)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9月暫繳申報期間辦理解散或註銷登記時,是否應再辦理暫繳申報的問題;為澄清疑慮,該分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故免再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也說明,上述免辦暫繳申報的情形是指稅籍註銷也就是歇業或因合併、轉讓而消滅的情況,但如果只是辦理停業登記,則仍應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並且籲請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予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外,請確實依規定在9月1日至9月30日之期間繳納暫繳稅款及辦理暫繳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一課許瑞玲,電話04-25291040轉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