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積極建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賡續營造合理稅負環境吸引外商來臺投資,並確保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獲得公平合理租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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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我國為海島型經濟,多年來因為卓越地理位置、良好基礎設施、厚實製造業基礎及多樣化政府奬勵措施,對於國外資金一向具有吸引力;另隨著國內製造業及服務業之茁壯發展,我國企業亦積極對外投資,利用各國競爭優勢進行全球營運布局。為賡續營造我國合理稅負環境以吸引外人來臺投資,及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財政部刻積極推動洽簽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以下簡稱租稅協定),以建構我國租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我國過去數十年來,陸續實施「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單方面提供租稅優惠吸引外商來臺投資,並帶動我國產業發展,惟亦造成租稅減免利益集中於大企業及高科技產業,引發外界租稅不公之批評。另方面隨著國際化與全球化程度之加深,我國企業為提升經營績效而進行全球營運布局,卻無法於其他國家獲得相同之租稅減免利益,以往僅由我國單方面提供租稅優惠之方式,顯已無法滿足現階段我國企業發展需要。
  鑑於租稅協定具有消除兩國間雙重課稅、降低納稅成本、解決租稅爭議及降低租稅課徵不確定性之效益及功能,雙方國家是否簽署租稅協定及一國租稅協定網絡是否緊密,已成為外資評估一國投資環境之重要指標及衡量是否將一國納入其全球布局據點之重要因素。洽簽租稅協定已成為各國促進經濟發展過程中改善投資環境之重要租稅工具,以「金磚四國」為例,目前已生效之租稅協定數分別為巴西30個、中國93個、印度82個及俄羅斯77個,而我國目前僅有18個,自應積極建構租稅協定網絡,以避免邊緣化之危機。
  此外,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98年底施行期滿,賡續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我國已建構「輕稅簡政」之租稅環境,如將我國以往單方面提供租稅減免吸引投資之方式,轉為雙邊平等互惠提供對方國家居住者租稅減免之方式,於營造合理稅負環境之同時,將更能提升我商根留臺灣及外商來臺投資之意願及確保我商對外投資獲得公平合理租稅待遇。
  財政部特別說明租稅協定對提升我國競爭力之具體事例如下:
一、我國之租稅協定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訂定,依該範本之「營業利潤」條文僅對歸屬於一方締約國企業在他方締約國常設機構之利潤課稅,故一方締約國之營利事業如僅於他方締約國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Logistic Center)從事貨物之儲存、運送及交付,因不視為常設機構,他方締約國應對其營業利潤免稅,可鼓勵雙方企業於對方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提升交貨速度,對於建立兩國產業供應鏈極有助益,可於平等互惠原則下賡續提供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租稅優惠。
二、租稅協定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條文降低扣繳率之規定(以我國多數租稅協定為例,扣繳率由20%調降為10%),可鼓勵企業在臺設立營運總部,尤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98年底落日,我國取消產業別獎勵及營運總部租稅優惠後,租稅協定對於吸引外資來臺投資,扮演著日益重要之角色。
  鑑於我國企業進行全球營運布局以提升經營效率已為時勢所趨,如何使其根留臺灣,避免我國產業空洞化,同時保障其國外營運利基,已為重要課題。另於資金外流之際,如何利用我國競爭優勢,吸引國外資金流入,促進雙邊平衡發展,亦為目前應努力之方向,故應參照國際發展前例,積極建構租稅協定網絡。
  為提升租稅協定之適用效益,財政部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統一認定標準及簡化適用程序,同時針對各類所得設計多款申請書表格,便利外商使用,希望透過積極對外洽簽租稅協定及健全我國租稅協定適用程序,確保雙方締約國投資人之租稅協定利益,進而改善我國投資環境,提升我國企業競爭力。
註:租稅協定相關資料請參閱下列網站:
1.「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http://www.dot.gov.tw/(首頁>便民服務>租稅協定)。
2.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http://www.ntat.gov.tw/ (首頁>租稅協定>租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