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簽證發行股票,股東稅負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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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投資人出售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其轉讓價格超過成本部分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民眾詢問,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如何課稅?該局表示股東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依該公司是否有簽證發行股票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依每次成交價格的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所謂的「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但若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則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股東出售股份如有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投資人甲君以每股10元的成本買進A股份有限公司50萬股的股份,之後以每股30元全數出售,如A公司未簽證發行股票,甲君則有1,000萬元【(30-10)*50萬股】的財產交易所得,若以綜合所得稅40%的稅率計算,則需繳納400萬元的所得稅;反之,若A公司股票係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甲君僅須繳納45,000元(30元*50萬股*3‰)的證券交易稅,兩者繳納金額差異極大。
  該局提醒投資人,如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為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適用法令錯誤,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6
  彙總編號:9908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