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除應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代徵娛樂稅。

該局提醒,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稅捐機關申報;查定課徵者,限於繳款書送達後10日內繳納。代徵人逾期繳納,不但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之優惠,且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