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地價稅由誰繳?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是分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人詢問8月才買土地,為何開給全年的地價稅單?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誰來繳納全年地價稅。稅務局指出,這是因為地價稅的課徵期間係採歷年制、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土地稅法對地價稅的課徵訂有課稅基準日,以確立當年的納稅義務人。所以,不論何時買賣土地,只要在8月31日前登記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在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登記完畢,地價稅單記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是買方,若是在8月31日之後才登記完畢,地價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則為賣方。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若在8月31日前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依法即須繳納全年的地價稅。民眾對於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可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3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