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亦有一生一屋優惠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政府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從99年起增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各款「一生一屋」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中第2款規定,即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該自用住宅之房屋為避免藉由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達到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信託移轉之房屋亦在此規定範圍之內。

 該局提醒您,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利用電話詢問。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