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經移轉(買賣、贈與、繼承等),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表示其房屋坐落基地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又恢復用一般稅率課徵?經查詢後才知道該土地已因贈與或繼承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卻沒有重新申請,因而恢復用一般稅率課徵。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後,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已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而隨之改變,所以在承受土地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前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須無出租、無營業(部分面積營業可就供住家使用面積部分申請)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戶籍設於該址,地上房屋必須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