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訓支出認定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派員參加國內外會議、研討會或出差至客戶、經銷商等所支付之相關費用,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並無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指出,其轄內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常將研討會、退休金制度及行政管理作業流程課程等訓練支出視為人才培訓支出,而列為投資抵減項目,惟核該員工培訓與技術提升無關,費用不得列報。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為了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朝向更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發展,技術進修之支出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須具備直接的關連性,才有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之人才培訓支出時,除應注意費用內容是否屬前述法條規範之範圍內,更應注意其性質是否屬為培育受僱員工之技術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否相符?以免遭稽徵機關認定不符規定而無法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