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與經營業務無關之薪資支出,將被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未在營利事業任職之員工且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不符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營利事業列報其薪資支出,係屬與業務無關之費用,將被剔除補稅。
  某公司於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15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帳時發現,薪資清冊中甲、乙君二人未在該公司任職,亦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卻列報薪資支出計20萬元,國稅局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該項支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為由,予以剔除。
  該公司主張甲乙君二人雖非員工,但為公司股東,且擔任該公司貸款之擔保人,為彌補擔保人為公司擔保之風險,故支付薪資予以補貼,該筆支出與經營業務有關,國稅局剔除該筆薪資,顯然無據。案經提起復查、訴願仍維持原核定,國稅局指出,甲乙君二人並非該公司員工,亦非屬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及監察人,自不合列報薪資支出之要件,該筆支出與經營業務無關,否准認列,並無不合。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71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須與經營業務有關,如屬支付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需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方可核實認列。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23111分機8069
  彙總編號:9908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