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7月1日起,台商赴德國從事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退稅。基於互惠原則,德國政府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名單,營業人如符合該國相關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得申請退還在該國所支付之加值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需了解向德國申請退還加值稅之相關規定,可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索取「台商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問答集Q&A」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