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料運往國外加工後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詢問:公司接受國外訂單後,準備原料委託國外加工廠商製造後,送往該國外客戶,營業稅相關報稅規定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國外廠商加工製造後,運銷國外買受人,因有無復運進口,其相關營業稅之申報規定亦不相同:
1、成品直接運銷國外買受人,不復運進口:營利事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貨價,先按零稅率申報銷售額(外銷貨物得免開發票),等原料加工完成運銷國外買受人時,再按交易金額扣除原已申報之銷售額,以差額申報當期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2、加工後需復運進口: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後,經整理品檢後始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無需於運往國外加工時即申報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從事多角貿易的國內廠商常有備料加工委託國外廠商加工製造情形,實務上也常誤以為貨物出口就需申報銷售額,特提醒有上述交易情形之營業人注意。【#382】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加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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