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銷廠商在德國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得申辦退德國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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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德國聯邦財政部於99年7月業將我國列入與德國具有加值稅退稅互惠關係之國家,是我國外銷廠商自99年7月1日起,在德國參展或從事其他商務活動,得據以向聯邦稅務員申辦加值稅退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提高我國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及降低海外參展成本,於99年5月5日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7條之1,俾提供外國廠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申請退還我國加值稅之機制,而我國外銷廠商在國外參展或其他商務活動,亦可基於互惠原則,申請退還於該國購買貨物或勞務之加值稅。上開法條經德國聯邦財政部認可符合德國稅法互惠原則,是我國外銷廠商在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所衍生之費用,例如參展攤位租金、裝潢、人員住宿、餐飲及交通費等所支付之加值稅,廠商得經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我國稅籍證明及消費單據正本,向德國聯邦稅務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申請退還加值稅,相關訊息請至駐德國臺北代表處網站/經濟商務/台商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問答集Q&A查詢。【#38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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