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當月15日為基準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時間點,把握變更的時效。 假設當月月初即無營業情形改為一般住家應在該月份15日以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此即可在當月份就適用住家稅率,若民眾不小心超過15日以後才申報,那就只能從下月份開始適用住家用稅率,住家改為營業用亦同,事情發生後立即申報方能確保納稅義務人權利,民眾若有疑義皆可撥打地方稅務局電話(03-8226121或03-8882047)詢問。 使用情形變更時效各縣市做法不一,本縣是以15日為變更基準,有部分縣市不論幾號申報一律次月才能生效,例如高雄市即是如此,各縣市的納稅義務人應詢問清楚才能保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