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本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適用稅率為17%。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呼籲: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即將自9月1日起展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者,請注意所得稅法修訂後,本年度適用之稅率為17%。
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為配合本次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縮減租稅優惠措施,並於99年6月15日公布修訂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本次修訂大幅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7﹪,主要係考慮促進產業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產業更具競爭力,進而提昇國內整體經濟及租稅效益。稅率調降後,可降低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租稅負擔,以落實政府照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之用意,並有助於進一步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
依據新修訂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該局表示,本次修訂之條文自99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於本年9月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時,即可適用;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留意此項新規定,以免因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影響自身權益。【#389】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葉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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