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17%之稅率及120,000元之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明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改採單一稅率17%、起徵額調增為120,000元,並自99年度起適用。營利事業99年度暫繳稅額如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政府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稅利益,將延緩至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結算申報時(100年5月)方能享有。財政部特發布解釋,使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適用之稅率一致,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立法意旨。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盧慧芬,電話:04-23051111轉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