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之扣繳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再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1月1日起降為1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該分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同法第71條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按17%稅率繳納結算應納稅款。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如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依扣繳相關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該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給付在臺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商公司技術服務報酬,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復主張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降為17%,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因屬就源扣繳之案件,原扣繳稅款並無違誤,尚無溢扣繳稅款退還之情事。&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其他扣繳申報疑義,可就近洽所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避免短扣繳稅款而被補稅送罰。&(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