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申報者,應另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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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貼花。該分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又同法第16 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則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故立約日期一經修改,即視同訂定新契約,類此情事,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免平白損失原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並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