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應自完竣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民眾接獲稅捐處公文通知對其所有原課徵田賦之土地因公共設施已完竣應改課徵地價稅,感到疑惑不解。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都市土地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是類土地在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外,皆應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與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者而言,由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於98年底完成公共設施完竣清查作業,並提供98年度「臺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圖」送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事務所依此資料套繪地籍圖造冊移送稅捐稽徵處,作為課徵地價稅之準據。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既已完竣,地主可以依都市計畫做住宅、商圈、工業區等規劃使用,即使現況作農業使用或閒置,依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改課土地若符合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9年9月22日前(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截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減免規定者,僅能自100年起適用減免地價稅優惠。民眾倘對所有土地之公共設施是否已完竣有疑義,可向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查詢。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稿人:土地稅科 邱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