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國稅局報備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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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停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未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者,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分局說明,甲公司原核准暫停營業至99年7月11日止,因自99年7月12日起仍暫停營業,而未於停業期滿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惟逾期仍未補辦,乃被裁處1,500元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暫停營業或展延停業,都應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以免受到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