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人。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論該銷售行 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均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依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政府機關如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但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上述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另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國外勞務,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政府機關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行為,應依法繳納而未繳納營業稅之情形,應儘速於99年12月31日前向機關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 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