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的效力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納稅義務人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到本該局詢問:「為什麼沒收到稅單就被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經查明其稅單係寄存送達,已發生送達效力,因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按稅單之寄送,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寄發,若應受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則依同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稅單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郵局寄存通知時,應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郵件,繳納稅款。另住居所地址變更時,記得申請變更稅單郵寄地址,以免郵件未領取遭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