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土地,節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民眾如有土地經法院拍賣,而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檢附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局提醒民眾,土地移轉﹝含法院拍賣﹞須課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申請以89年1月28日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債權人將因土地增值稅退還法院重新分配,而可增加受分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