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自宅用地時其後售之土地非屬自宅用地者即非重購自宅用地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係在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其適用自應以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事實為前提,因此,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若擁有之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難謂其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至於原有土地出售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與申請重購退稅尚無必然關係。 新化分局 侯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