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日前申請適用住家用房屋得視為自宅用地申請日之條件。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九月二十二日)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九月二十三日之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倘納稅義務人嗣後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且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當時實體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者,應准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新化分局 張秀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