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於鄉鎮公所製作完成之調節筆錄可否作為查調債務人財產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於公所所製作完成之調節筆錄,屬於契約行為之性質,必需再經過法院核可,於該調解筆錄上蓋有法院之大章及法官章,才能作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之依據。 新化分局 陳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