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地方稅務局8月31日召開公聽會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因應發展花蓮觀光,鼓勵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等最優惠投資環境,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研擬之「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業於本(99)年8月31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作成紀錄。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於91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實施迄今,逾8年未檢討調整;為因應地方發展觀光,鼓勵民間投資,吸引觀光客駐足消費,使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等業者有優惠的投資環境,爰研擬「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並依花蓮縣議會88年12月15日八八會議字第3885號函規定,於本(99)年8月31日假該局2樓會議室舉辦公聽會,邀請民意代表、民眾、鄉鎮市公所、學界、業者、縣府財政處、觀光旅遊處、花蓮縣工業策進會等參與提供意見,作成紀錄。 稅務局指出,公聽會所作成的會議紀錄,將併同「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陳縣府核示後,依據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修正作業。 地方稅務局亦指出,研擬修正之「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第2條草案,可吸引全球投資,發展花蓮縣觀光,且企業投資對花蓮縣經濟的發展,可產生實質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