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受傷領取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及子女之教養補助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於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其領取任職警察局發給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1規定發給警察人員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及其子女之教養補助,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2
  彙總編號:99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