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請於99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9年度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今(99)年8月31日持有之土地,若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應在開徵日之40日前,即9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因該日適逢中秋節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99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99年度地價稅仍將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千分之10或累進稅率核課,請不要錯過可節省稅金的機會哦!
該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筆土地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全戶遷出,雖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受罰。或於99年9月23日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並重新提出申請,99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稿人:土地稅科 邱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