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就學等因素遷出全戶戶籍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等戶籍全部遷出,即喪失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之資格,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稅率千分之二改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或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甚多。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且因未依法向稅捐稽處申報改課,日後遭該處查獲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將戶籍遷出而被改課之民眾,若於99年9月22日前(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99年)起適用優惠稅率。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撰稿人:土地稅科 邱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