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期間工廠用地地價稅課徵原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甲公司所有工廠用地,於停業期間仍設置原機器設備及存放原料,是否乃能按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甲公司於停業期間仍設置原機器設備及存放原料,經向工業主管機關取具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憑以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甲公司無法取得工業主管機關出具仍按核定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應自其實際停工逾一年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