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近來有納稅人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繼承後稅務局即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為何無法沿用原享有的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後因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優惠稅率所規定的條件並不一定適用於新所有權人,故需重新提出申請。因此稅務局呼籲納稅人,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時,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相關稅務問題,請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