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各類攤販營業登記之住家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有關果菜、肉販、魚販及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做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或消費市場內,因未使用該屋營業,亦未供其他商號設籍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又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各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房屋稅目前仍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者,請儘早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符合規定者,即可享有較低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