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優惠稅率節稅必知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9年1月1日起,前因換屋而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有福了。在此之前,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只有一次機會。 政府為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     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