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不超過一百萬元者,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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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百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及同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50726345號函釋規定,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百萬元以下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係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送之財物為適用範圍,亦即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該名結婚子女財物1百萬元,適用免稅之規定。&該局舉例,姊妹同時於民國99年6月結婚,若其父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之婚嫁財物予姊妹兩人,則姊姊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妹妹受贈自父及母各自贈與1百萬元財物,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