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中縣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個人如將房屋出租予他人,是否一定要辦理營業設立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依財政部97年11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55660號函釋規定,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前述情形者,則無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發布前述規定,是為了因應部分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建物業務,以逃避課徵營業稅,造成課稅不公平之情形,在此希望民眾瞭解財政部對於此逃避稅捐行為,已建立明確客觀的課稅制度,也籲請從事出租建物行為之個人,如果符合前開規定,而且尚未課徵營業稅者,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昆澤 04-25291040轉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