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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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政府機關銷售 貨物或勞務,或購買國外勞務未依法繳納營業稅的情形,特別籲請有 前述情形尚未繳納營業稅的政府機關,儘速向機關所在地之國稅分局 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 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 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 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 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者亦為營業人。因此,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 論該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原則上均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政府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本應課徵營業稅 ,惟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政府機關如 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單位預算,且該預算之收入全數解繳公 庫者,對其課徵之稅捐最後亦將歸入公庫,若仍課徵將徒增行政成本, 乃規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入單位預算而全數解繳公 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但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者, 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上述收入未 全數解繳公庫情形,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機關團 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 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 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 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因此政府機關如有購買 國外勞務,亦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填報「購買國外勞務 營業稅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廖素慧 04-25291040轉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