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中縣訊】豐原市王律師問:執行業務者申報當年度損益表時,列報職工福利費用之相關規定為何?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所明定。 舉例說明: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達一定服務 年資、職位階層及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為員工之薪資所得,除扣繳義務人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員工應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再次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職工福利費用時,屬支付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