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出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銷售如飼料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銷貨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依經查獲之銷售額處5%之罰鍰。 該分局說明,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中,最常出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等之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售憑證而被處罰之案例,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倘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仍應開立銷售憑證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志成 (04)25291040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