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應依規定以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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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應依規定以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中縣訊】神岡鄉王先生問:診所購買醫療用設備,應如何提列折舊?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說明,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醫療設備,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如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分局呼籲,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之設備,其折舊之提列,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