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依法可申請退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綜合所得稅依法可申請退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中縣訊)神岡鄉李小姐問:98年度各類所得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而可退稅者,國稅局會不會主動辦理退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98度各類所得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而可退稅者,如尚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退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99年5月3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短報或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會被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呼籲,尚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若有應退稅款,應儘速補辦申報,俾憑退稅;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亦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 王盈茹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