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可適用減徵、扣減及抵繳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可否適用減徵、扣減及抵繳規定?據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後之土地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依財政部93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9730號令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之土地,如經查明係重劃後始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者,其於分割後移轉依上揭令釋規定核稅時,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其實際支付之重劃費用及增繳地價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扣減漲價總數額及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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