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應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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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多數營業人只知道在開始營業前,必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卻不知道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前,也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及復業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或復業,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會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至於營業人若是歇業,依該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否則也會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於暫停營業、復業或歇業前,別忘了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9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