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買賣有價證券有所得時,除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並應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以免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除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並應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其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之基本稅額,並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局並指出
,曾查獲市民甲君與其配偶97年度均有出售○○公司未上市股票,甲君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配偶有價證券交 易所得;另甲君本人部分,雖已按實際成交價格20%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該局依查得資料,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第3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採年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成本,核定甲君短漏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予補稅處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第12條規定申報外,亦應依規定計算所得額。【#39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黃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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