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得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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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或定期航線、客貨運包機,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63680號令訂定發布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97年12月1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98年6月2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上開所得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事先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併同申請,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免於事先申請核准。&該局提醒,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利事業請注意前開辦法之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