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應保密納稅資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        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        稅捐稽徵機關。 四、        監察機關。 五、        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        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        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因此,即使是納稅義務人配偶、父母、子女、申請查調或提供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果申請人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的授權,稽徵機關人員不得提供相關資料;所以民眾不用擔心稅捐稽徵機關人員會洩露其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