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輕稅重罰,印花稅票經貼用並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係指納稅人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印花稅票係採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該分局說明,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若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須補稅外,並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金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請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如有印花稅繳納之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