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多利用網路列印條碼化繳款書繳納暫繳稅款,快速又方便。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採用曆年制之各公營及民營之營利事業,除准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者外,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期間為自9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營利事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七)營利事業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99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及其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可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採以下繳稅方式於9月30前繳清稅款:
(一)現金繳稅
1. 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納稅義務人可至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款繳款書後,持現金或支票至代收稅款處繳稅。
2.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於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始日前5日之零時起至繳納截止日24時前,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二)轉帳繳稅
1.晶片金融卡繳稅:自99年度起各類申報方式均得持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於繳款截止日內直接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
2.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截止日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並將交易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收據併同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每筆稅額超過200萬元者(郵局每筆最高限額50萬元),不適用本項繳稅機制。(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之繳稅類別代號:15031)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印製附條碼繳款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稅;如對利用網路印製附條碼繳款書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向該局或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