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商品並不表示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如應開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會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營業人有關銷售貨物是否免徵營業稅係規定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另銷售貨物是否得免開統一發票則規定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因此銷售免稅商品並不一定可以免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營業人如銷售鮮乳,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該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中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品,所以營業人於銷售鮮乳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仍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銷售額5%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