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大廈內住戶的稅捐文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後就屬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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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符合文書送達合法程序,稽徵機關通常催繳稅單會採用雙掛號郵寄的方式寄發,現代人生活忙碌,加上大廈林立,有關郵件之收受均交由大廈管理員為之,按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也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大廈管理員因其性質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雇人相當,只要送達大廈內住戶的文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後就屬合法送達。
稅務局同時指出,依據財政部94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函規定,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政機關以為送達。民眾若因故無法收受稅捐文書,務必留意郵政機關繕發之郵件招領通知及稽徵機關依法辦理之寄存通知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沒有收到稅單一定要向相關單位查詢補發,否則稅單一經合法送達,未按期繳納者,不但會被加處滯納金,欠稅金額較大者,還可能被禁止財產處分外亦會被移送強制執行。